生态环境部:制修订环境标准将给过渡期,避免频繁加严标准

生态环境部今天(15日)明确表示,制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将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给予相关行业企业合理实施过渡期,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避免较短时间内频繁加严标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新一轮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切忌“一刀切”。在出台和实施相关的政策时,要加强相关部门的会商,用服务经济和社会的思维来开展监管,给地方和企业留足整改和调整生产的时间。

生态环境部今天(15日)公布《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升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

《意见》明确,到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进一步厘清,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

《意见》提出,持续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和风险管控等强制性标准。根据客观实际,持续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制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给予相关行业企业合理实施过渡期,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避免较短时间内频繁加严标准。

针对行业污染重、经济占比高、社会影响大、实施时间长的排放标准,组织对其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有立法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制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法规,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要积极推动和参与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协同立法,在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方面,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支撑作用。

此外,有标准制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对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存在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或者当地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积极依法依规推动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特有污染物,应当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积极推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意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推进、依法保护,以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依法推进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执法监管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制度。针对部分企业和单位法治意识不够强,依法治理环境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不够,不少地方存在不知法、不守法、不依法等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实质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安排部署依法治污,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