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证券集团诉讼一审宣判:5万投资者共判赔24.59亿

首例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一审判决出炉。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宣判,康美药业案(即*ST康美,600518.SH)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这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团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

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个人获赔信息。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5万投资者共判赔24.59亿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今年4月16日,康美药业案被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ST康美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此外,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5%的连带责任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约1.23亿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表示,投服中心积极为被代表投资者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选为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后续投服中心将继续发挥投保机构作用,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人合法权益。

立体化追责“惩首恶”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300亿,造假规模之大、手段之恶劣,震惊市场。此次作为首例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一审宣判,备受市场关注。

“这是一件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做出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助于投资者索赔和执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称,这个案件的判决,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称,该案具有开头示范意义,希望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常态化推进。不过,康美案在所有适格股东都参与的情况下才赔付二十几亿,可能外界仍存有一些疑问,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震慑意义能更充分发挥出来。

“当然,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开头了判决,期待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更多的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此外希望后续的破产重整等法律程序能够对前期确认的债权予以照顾。”许峰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对记者表示,在康美药业案之前,证券集团诉讼在国内并无先例,因此,客观上面临一些实际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一步一步解决。

那么,此次康美药业案如何实现“惩首恶”的目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