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二审维持原判,中介机构称正研究是否申请再审

“五洋债案”终审结果出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财经记者24日从案件相关方了解到,目前有中介机构已收到浙江高院下发的二审判决书。其中显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评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德邦证券作为二审上诉方之一,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至于是否会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还在积极研究和确定对策的过程中。”其表示,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正常,二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截至二审庭审当天(8月17日),已有4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相关和解协议亦曾得到杭州中院的司法确认。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其进展备受市场关注。

有业内人士曾表示,该案有可能成为证券纠纷领域中对中介机构责任判定的“首例”,将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去年12月底,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承担比例和金额较高,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一度成为法律界关注重点。

今年1月底,6位被告中,除五洋建设外,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其余5名被告均选择了上诉。

8月17日,该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共计14人出庭,庭审持续近一天。

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焦点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共计9个问题,包括五洋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当由投资人先申报债权才能提起诉讼?大公评估公司、锦天城律所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能否直接确认其民事责任?案涉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等。

多家中介机构提出新诉求,即对投资者进行损失鉴定。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如果采取损失鉴定,部分中介机构承担的“全额连带责任”或可转为“比例连带责任”。不过,从二审判决结果来看,这一方向并未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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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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