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创业板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促进买卖双方有序博弈,9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下称《首发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首发实施细则》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去年4月启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坚持开门搞改革,及时倾听市场意见建议。8月20日至9月5日,就本项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征求意见期间,包括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在内的30多个市场主体提交了意见建议。各方对本次修订充分认可,认为及时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监管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并分类办理,大部分意见建议在前期论证中已充分考虑或在修订过程中予以采纳。
同时,根据多数市场主体对高价剔除具体比例、定价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幅度要求等执行层面的意见建议,经充分沟通会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提出《关于促进新股博弈均衡、保障发行平稳有序的倡议》:
《首发实施细则》调整初期,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二是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定价超“四个值”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30%;三是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独立报价。
对此,深交所充分尊重和支持上述倡议,将积极落实便利发行人、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实务操作相关安排;同时将与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共同关注市场实施情况,持续研究论证并适时调整相关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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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股发行修订创业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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