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控股股东涉合伙协议纠纷,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硕世生物( 688399.SH)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9月16日晚间, 硕世生物发布公告称,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科新创”)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在8月份,硕世生物公告称,法院驳回原告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浚一期”)的全部诉讼请求 。

这也意味着,被告硕世生物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审判决胜诉。但因为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该诉讼源于2016年12月,两原告高科新创、新浚一期作为投资方与三被告( 硕世生物控股股东闰康生物以及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签订相关协议。

两原告共同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1260.03万元人民币,认购价款为1亿元。其中,高科新创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441.01万元,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新浚一期认购闰康生物新增出资额819.02万元,认购价款为6500万元。上述认购价款均已于当月缴付,同时双方对于包括上市后回售权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0年7月13日,两原告要求被告购买其所持闰康生物的全部合伙份额。其中,高科新创持有闰康生物7.04%合伙份额,对应硕世生物已发行109.90万股股份;新浚一期持有闰康生物13.08%合伙份额,对应硕世生物已发行约204.10万股股份。

高科新创要求的回售价款为2.69亿元,新浚一期要求的回售价款为4.99亿元。

2020年10月份,硕世生物发布公告称,因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提起诉讼,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闰康生物持有硕世生物的400万股股份。

2020年12月份,硕世生物发布诉讼情况,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高科新创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2.69亿元,向新浚一期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4.99亿元;并依法判令三被告向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赔偿因逾期支付回售价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另外,原告要求依法判令闰康生物协助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办理闰康生物所持硕世生物109.90万股、204.10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人分别为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出质人为闰康生物);案件诉讼费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一审判决,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为新浚一期的案件受理费253.69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新浚一期承担;原告为高科新创的案件受理费138.53万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高科新创承担 。

公告显示,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硕世生物表示,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此次诉讼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硕世生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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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黄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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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控股股东诉讼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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