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讯:深交所创业板:禁止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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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下称《暂行规定》修订稿)。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两年多来,深交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坚守创业板定位,切实执行上述要求。在此过程中,一些市场参与者提出,希望将创业板定位中的原则性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进一步增强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总体来看,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13条,较原《暂行规定》增加4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调整。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保荐人应当准确理解、切实执行板块定位要求,与交易所同向发力,把好创业板市场入口关。深交所也将对保荐人的推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前端把关责任。
一方面要强化与定位相关的核查把关质量。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保荐人专项核查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核查的形式及内容。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按照要求,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核查,专业、审慎地进行判断,避免申报后因定位问题撤回或者终止审核。对创业板定位把握不准的,可以与交易所进行预沟通。
另一方面要提高与定位相关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荐人应当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导发行人按照“重大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创业板定位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行业信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简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