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处罚,织密信息保护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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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报道见A3版)
民法典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随着立法部门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罚”也有望入法。
这就意味着,从民事责任到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再到刑事处罚,追责或惩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手段即将形成“民行刑全面衔接、全面覆盖”的闭环。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专指性不强,调整范围比较模糊,且存有不完善之处,处罚标准不统一,力度偏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专门针对未达犯罪标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设定罚则,只是针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设定了拘留、罚款等罚则,且拘留的常态罚高点为5日,情节较重的拘留区间为5日至10日。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规定主要调整特定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调整范围有限。网络安全法针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未设定人身自由罚。
在刑法和民法领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专指性越来越强,保护理念和调整范围的衔接度越来越高。行政法也应顺应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顺应刑法和民法的发展趋势,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机制和措施进行完善、升级。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体现了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视,也与民法典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范畴的保护理念实现了精准对接。修订草案既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且拘留的常态起罚低点为十日,最高可达十五日。
比之现行法律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单列为一类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指向更明确、更清晰,调整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惩戒、震慑、警示效应更强。
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罚”更符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治需求,也能补足行政处罚层面的短板,织密信息保护法网,有助于构建民、行、刑无缝衔接、同频保护的格局,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