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单项列明”应成共识并可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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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

针对北京近期连续出现40摄氏度高温天气情况,北京市人社局会同市卫健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近日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权益保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目前高温津贴名称各异,劳动监察人员特别提醒,各经营主体应把高温津贴单项列明,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保障安全生产。

近期,我国多地气温频频突破40℃,有的甚至刷新当地同期观测史上气温极值纪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该办法未进一步规定高温津贴单项列明。

过去,有的用人单位用绿豆汤、清凉饮料等冲抵高温津贴,遭到舆论质疑,各地人社等部门发文明确“不得用防暑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但随后出现了新的情况,某些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与业务量挂钩,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名称各异。这类现象显然不利于高温津贴严格落实。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是一种法定津贴。用人单位应该单项列明、单独发放,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将高温津贴“异化”,不是起花式名称就是“混发”,其真实目的就是想要省钱,不想按照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到某些行业如外卖,则因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平台未能明确发放高温津贴。

当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其一,损害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少让劳动者高温权益打了折扣。其二,有损相关经营主体形象。严格依法经营的企业才能塑造良好形象,反之会损害企业形象。其三,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稳定劳动者队伍。

北京有关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提醒各经营主体应把高温津贴单项列明,这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制度规定发放高温津贴,避免通过“混发”少发高温费,也是切实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尽职尽责。所以,这种提醒具有特别意义。

实际上,乱起名称、“混发”高温津贴的现象存在于多地。对此,用人单位应该形成共识,即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单项列明,不能变相打折,因为这关系到企业形象、安全生产和劳动关系。同时,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形成共识,通过提醒、检查、处罚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发放高温津贴,杜绝在操作上耍花招。

同时,还应该考虑将“高温津贴应单项列明”等内容写入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更具有强制性,且能弥补现有制度漏洞。因此,围绕防暑降温制定专门法律或法规,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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