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观影“屏摄”变为“侵权摄” 独家焦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智全

这些天,你的社交媒体有没有被各种电影院里“随手拍”的电影照片、视频刷屏?你是否也在朋友圈里看完了一部电影?近日,随着《灌篮高手》等影片热映,观众在电影院里掏出手机拍银幕的行为也引发热议:“屏摄”是情怀还是跟风?是分享还是侵权?(4月26日《武汉晚报》)

所谓“屏摄”,通常是指观众在电影院观影期间,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大银幕中的电影画面的行为。作为类似于“打卡”的一种“随手拍”行为,如果“屏摄者”纯粹是为了欣赏、保留影片的唯美画面,倒也无伤大雅。

然而,在智能手机时代,人人都是摄影家,观影中随意“屏摄”,不但会影响其他观众观看影片的体验感,破坏正常的观影秩序,而且因拍摄的画面或视频片段能够轻易上传于网络,可能对影片权利人构成侵权,导致“屏摄”变为“侵权摄”。事实上,也正因如此,电影行业近年来可以说是饱受“屏摄”侵权之苦,严重影响了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屏摄”之所以会变成“侵权摄”,主要是因为“屏摄者”会对影片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容易侵害影片权利人拥有的相关著作权。尽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但在现实中,不少“屏摄者”对影片往往是拍照片和录音录像并举,且对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片段并不是供自己欣赏,而是发布到社交媒体被一些商业机构用于引流,早已超出了不作为商业用途的合理使用范畴,已侵犯了影片权利人享有在先的作品传播权、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

“屏摄”侵权行为泛滥,既源于“屏摄者”的法治意识淡薄,更源于法律的约束不力。2017年3月起施行的《电影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这种止于宣誓层面、仅要求违反者离场的禁止性规定,显然不能释放出“钢牙利齿”的威慑。加之多数“屏摄者”自我道德约束能力差,自然难以有效遏制这类既损人利己又涉嫌侵犯影片权利人著作权的“屏摄”行为。

不让“屏摄”变为“侵权摄”,必须强化法律约束。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对“屏摄”滋生的各种侵权行为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为侵权结果所设,救济权利人的倾向明显,难以实现源头遏制“屏摄”的预期效果。对此,要坚持源头治理导向,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将禁止“屏摄”写入法律条款,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系统设置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如此,才能倒逼任性的“屏摄者”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

当然,不让“屏摄”变为“侵权摄”,也需要观众主动强化自律。影片是电影从业者费尽千辛万苦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既需要得到应有的回报,更需要保护其知识产权。作为理性的观众,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权利。否则,不仅有失基本道德素养,也会把自己置于法律责任风险中,可谓得不偿失。

漫画/王铎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