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报:因互相代打卡被开除,这样的处罚重吗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资料图片)
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生物公司的老员工,入职十多年。公司有打卡上班的规定,为了方便,我将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有过几次与同事互相代打卡上班的行为。
2016年公司员工手册做出规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篡改、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或欺骗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接到保安举报,称看见我拿两张员工胸卡进行打卡,并有伪造员工胸卡的违纪行为。在通知工会后,公司向我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觉得自己是老员工了,犯错被批评教育甚至扣奖金都行,但开除我的处罚就太重了。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北京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您在未经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手环中,并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员工打卡,这属于伪造自己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您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关员工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实际需要,且没有超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有关工作安排和基本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工作的,应按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在此也提醒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才能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良好社会风气的弘扬。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探索员工管理方式方法,开展企业文化培训,提升团队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劳动者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洁 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