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收益诱人 如何避免“飞单”?

10年前,焦女士听信某银行客户经理郭某的介绍,先后投入320万元购买两款私募基金产品,后来才得知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实控人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焦女士只能拿回2190元的执行款,于是她将该银行支行告上法庭,索赔全部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焦女士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320万入伙“私募基金”

约定年化收益率11%-13%

焦女士称,自己是某银行一支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因存款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银行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安全又保险”,推荐她购买。次日,郭某推荐她和另一位储户何女士“拼单”购买该理财,焦女士通过该银行柜台转款200万元给何女士,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部分写明由二人共同出资。

该项目合同条款指出:投资者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出资387万元(焦女士200万、何女士187万),大观言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800万元认购“吉祥煤业”3%的股权,吉祥煤业法人耿某每期出资1000万作为劣后基金,优先级合伙人优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偿还。在收益上,购买该产品300万至800万金额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

此后,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的介绍单独购买了大观言基金的另一产品,投向为山西天然气项目。焦女士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出资120万元,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2013年11月,焦女士和何女士共同投资的吉祥煤业项目到期,郭某告诉她俩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等来的消息却是“大观言基金出事了”。

实控人涉非法集资获刑

可执行案款仅25万余元

2014年5月,大观言基金实控人钟某被警方逮捕;2015年5月,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50万元,并责令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钟某的刑事判决显示,其成立多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名投资者签订入伙协议并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向山西新天能源、内蒙古吉祥煤业等进行投资。在渠道方面,其主要通过多家银行的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推广,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11%-15%的收益。

经调查,钟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共计90余名,涉及投资金额2亿余元,返利金额2800余万元。而在追缴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回案款25.83万元,焦女士的两笔投资320万元仅可分得2190元。且钟某再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钟某供述称,成立大观言基金公司就是为了私募资金。“公司私下找的银行理财经理,由银行理财经理帮我们找客户,公司按每个银行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给银行提点,具体银行怎么分的我不清楚。”

据了解,大观言基金与大多数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没有代销协议,托管协议也没有写明银行要发行其理财产品。

大观言基金的工作人员王某也证实了银行人员佣金的存在。王某称,自己联系到银行理财经理郭某,共销售约500万元额度,“我是按投资额的2%-3%给的郭某佣金,一共10万元”。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定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大观言基金兑付问题爆发后,各家银行都对私自销售产品的理财经理们进行了问责处理。

涉事银行在诉讼阶段一直强调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该行也穷尽了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但是一审判决指出,郭某在向焦女士销售涉案产品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焦女士来说,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该银行承担。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且大观言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也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此情形下,仍向包括焦女士在内的客户推介和销售,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大观言基金公司的返点,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销售行为使得焦女士误认为所购买的投资产品系银行托管或合作的产品。因此,焦女士的经济损失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推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推介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焦女士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焦女士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银行就焦女士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同时指出,相关犯罪人的不法行为固然是造成焦女士损失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终局责任,该银行也理应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再行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涉事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该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审慎投资

理性判断风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审慎投资,理性判断风险和合法性。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擦亮慧眼”。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交易惯例、银行的解释指引进行理性判断,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查相应交易信息。毕竟对于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李坤还提醒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审慎经营、规范自律。相较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专业优势,“飞单”即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工作身份、机构信用作为产品合法性的“背书”,甚至还以该产品在本行开设了托管账户作为其“安全性”的保障,通过种种手段博取消费者信任,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诱使消费者盲目投资。因此,一方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切勿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突破底线,最终身陷囹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应完善内控,严格遵守审慎经营的行业规则,落实内部排查和风控措施,加强实质化审查。

文/本报记者程婕

供图/视觉中国

三招避免理财“飞单”

所谓理财“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

消费者具体怎么做才能避免遭遇“飞单”呢?汇丰银行杨潇建议,首先,在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渠道。如在银行网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购买全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即“双录”)。如果销售人员未进行双录,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被骗。

其次,要注意查看理财产品的编码。对于银行自有理财产品,产品销售文件上会载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消费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同时,对于银行发行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银行官方网站会公布所有在售产品清单。

此外,金融消费者一定要留意理财产品合同上的落款或盖章是不是所在金融机构,若合同上显示其他公司或机构的落款、印章,极有可能遭遇了“飞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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