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董监高设八类禁止情形、增加ESG沟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会4月1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共32条内容,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重点内容包括:在投资者说明会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禁止出现八类情形。
《指引》涉及的内容方面,第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明确《指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
例如,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
同时,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指引中提到。
第三,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其中,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据《指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八类情形。
例如: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证监会指出,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具体监管工作中督促上市公司认真落实《指引》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