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等问题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联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4月14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个别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募集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65号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21〕269号)及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早于境内交易所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发布时间。

2.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拟收购卢森堡国际银行股权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时间晚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

3.个别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募集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

4.公司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来界定不够清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披露不准确。

同时,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公告,但是该信息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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